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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心驾驶造成三车相撞还逃逸,负全责!
2025-01-22 12:39:51   
2025-01-22 12:39:51    来源:宁夏新闻网

  2024年12月25日00时10分许,李某辉驾驶琼A号小型普通客车,沿中宁县宁安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路交叉路口处时,与同向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由孙某万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后孙某万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由陈某乐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造成孙某万受伤,孙某万的手机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李某辉弃车逃逸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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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当事人李某辉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出事路口处取手机时,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,未采取有效措施,未确保行车安全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,其违法行为是引起该起事故的全部过错作用。

  当事人孙某万无过错;当事人陈某乐无过错。

  当事人李某辉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第七十条第一款: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,应当标明位置。乘车人、过往车辆驾驶人、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。”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(三)项:“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三)拨打接听手持电话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。”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当事人孙某万无事故责任;当事人陈某乐无事故责任。(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)

【编辑】:张纡
【责任编辑】:杨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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